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14622-2016、GB18176-2016有关要求的公告
国家标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已经于2016年8月22日发布。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CNCA—C11—02:2014)及《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C11—03:2014)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根据TC12技术专家形成的技术决议,特制定本标准换版的实施要求:
二、GB 14622-2016、GB 18176-2016标准的认证实施
1、自2017年1月1日起受理委托人的认证新申请,可依据GB14622-2016、GB18176-2016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同时可以继续受理申请人依据旧版标准GB14622-2007、GB18176-2007提交的申请,并出具旧版标准的认证证书。
2、自2018年7月1日起,委托人的认证申请必须按照GB14622-2016、GB18176-2016标准申请认证,将只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3、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产品,企业应于2019年7月1日予以注销其认证证书,若企业逾期未注销其旧版证书,将对其旧版证书予以撤销。
4、匹配满足国四排放标准车辆的发动机产品,GB14621-2011不再作为型式试验检验依据,其认证申请实施时间参照车辆产品。已按满足国三排放标准车辆要求而获证的发动机产品,对其证书处理方式参照按旧版标准获证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产品对证书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