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3C认证的公告
2014年第6号联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3C认证。
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3C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