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第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的通知》,现决定对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9年05月0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