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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的“十大监督,十小监督”

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的“十大监督,十小监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职能归纳起来有“十大监督,十小监督”。

(一)“十大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质监部门具有对计量器具的许可、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流通领域中销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质监部门的职能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执法主体,行使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备案,以及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查处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有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安装、维修、使用、销售以及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职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及配件或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行为;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在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未注明能耗指标或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行为;使用伪造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原由农业厅承担的农药质量工作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监督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此该条例规定的农业部门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农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属于质监部门的职能范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质监部门所辖认证认可部门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并查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行为以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质监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即QS证)主管部门,对无生产许可证而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以及对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查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棉花的收购、加工、销售、存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流通领域棉花经营违法活动,以及使用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违法活动。

二、“十小监督”
1、三包问题监督: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2、免检产品监督: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3、中国名牌产品监督:依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4、QS及产品标识标注监督: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
5、原产地域保护监督: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监督: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7、产品防伪监督: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8、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9、商品条码监督: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0、组织机构代码监督: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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