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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3C认证相关稽查执法批复汇编

总局3C认证相关稽查执法批复汇编

1 、关于网络学习机是否需进行3C认证的批复-国认证函[2005]256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NP360”网络学习机是否需要进行3C认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所述网络学习机为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主要由CPU、内存、输入设备(实体键盘)、显示设备、可充电锂电池组成,带有电源适配器,具有存储和检索各种信息、录入及管理/处理必要的信息、支持声音或图像信息、通过UBS接口在同机种或异机种间传送信息、连接网络等功能。该产品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60号中列明的掌上电脑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2、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224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微密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无证生产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目前,手机类产品主要是采用散件组装的生产方式,手机组装厂对组装后的手机进行检测,组装内容可能仅包括粘贴标签及加施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组装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应为该组装厂,但指定认证机构在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和在获证后监督时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若该手机组装厂生产的手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因此,微密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作为手机部件的供应商无需单独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3、关于对燃油税控加油机IC卡读卡器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批复
中国计量协会:
  你会《关于燃油税控加油机IC卡读卡器是否需要CCC强制认证的请示》(中计协函[2005] 02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IC卡读写器指的是“36伏以上的,计(付)费的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IC卡读写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60 号联合公告),燃油税控加油机中的IC卡读卡器是加油机中的一个部件,不是独立产品,且其电源电压由加油机提供,电压为12伏,故燃油税控加油机IC卡读卡器不在强制性产品范围内,无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强制性认证产品扩展程序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79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认证产品的扩展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的单元覆盖时,应当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由指定的认证机构核查所扩展的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进而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单独颁发或者换发认证证书。扩展产品未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并取得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从轻实施处罚。

5、计算机及其连用的打印机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函-国认证函[2005]178号
阜新市金穗电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否应用强制性认证的计算机及其连用的打印机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包含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设备等产品。来函中所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由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和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组成。该系统中的计算机及其连用的打印机,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你公司有权拒绝为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且未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6、为税控加油机配套使用的接口转换器是否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复函-国认证函[2005]166号
中国计量协会:
  你会《关于对税控加油机配套产品接口转换器是否要3C认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接口转换器是指具有在不同的通用信号接口间,进行协议或模式转换功能的通信终端产品,网络集线器是指具有在计算机局域网中,将多路TCP/IP数据线汇聚在一起,并与上层TCP/IP数据口进行数据交换功能的通信终端产品。
  来函中所述的为税控加油机配套使用的接口转换器(有些企业称集线器)是RS-232与RS-422间的双向转换器,不是网络集线器,而RS-422是工业专用接口(非通用信号接口),因此,此种接口转换器不属于《目录》内产品,无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此外,为避免可能引起的混淆,此种产品不宜以集线器为产品名称。

7、关于电暖袋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批复-国认证函[2006]7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暖袋是否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家用和类似用途室内加热器是用于对室内空间进行加热的器具,作为室内加热器产品之一的电暖器应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但《请示》中述及的电暖袋(俗称电热暖手宝)产品与通常所指的电暖器并非同一种产品,电暖袋这种与人体密切接触的加热器具不应归为室内加热器产品类别,不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
 
8、IC卡读写器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的批复-国认法函[2006]23号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来函询问大专院校“一卡通”收费系统中的IC卡读写器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CNCA-01C-021:2001)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2年第60号,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IC卡读写器仅包括IC卡预付费电能表和36伏以上、具有结算功能、且以独立产品形式存在的接触式或非接触式IC卡读写器。来函中所述收费系统由IC卡读写模块和水、电控制模块组成,IC卡读写模块不是独立的产品,因此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9、遥控预付费电能表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的批复-国认证函[2005]179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遥控预付费电能表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产品的请示》(苏质技监函[2005]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包括电子计价器、有结算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点钞机三种产品。遥控预期付费电能表采用红外的方式将电量输入电表,不属于IC卡读写器;不具有计算价格的功能,也不属于电子计价器。因此,该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产品。

10、压配电柜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证函[2005]170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低压配电柜“3C”认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请示》中述及的“XGL”和“XL21”,“GGD2”和“PGL”型配电柜属不同型号的产品,依据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单元划分原则,不同型号的产品不能相互包含,需要分别申请认证。
  认证证书是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获证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等信息应与其认证证书上所明示的内容保持一致,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1、视频展示台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批复-国认证函[2005]17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3C认证产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所述视频展示台具有摄像功能,能够将拍摄的图像通过外接的显示设备进行显示,配有麦克风插孔,能够通过外接的功率放大器和音箱播放声音,属于音频播放设备。但由于该产品不具备任何光盘、磁带等形式的音视频载体,因此,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12、电焊机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批复-国认证函[2005]166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稽查大队《关于进口发电电焊机是否属于3C认证范围产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请示中所述发电电焊机是通过内燃机驱动提供焊接电源的弧焊设备,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由于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以及企业在咨询时都提出过类似的问题,现就机械驱动式弧焊机相关技术性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电焊机按大类分为:电弧焊机、电阻焊机、辅机具三大类。在电弧焊机中按照输出能量的形式可分为:交流、直流和交直流两用;按照焊接工艺可分为:手工弧焊(MMA)、TIG弧焊、MIG/MAG弧焊、埋弧焊、等离子弧焊等;按照能量输入的形式可分为:电网类,或将几种功能集合在一起,成为多功能焊机。
  俗称为发电电焊机的机械驱动式弧焊机有两种书面的标准称谓:
  1、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份:焊接电源》中称为:机械设备驱动的弧焊电源(通常简称机驱弧焊机或机驱弧焊电源);
  2、推荐性行业标准JB/T9528-1999《原动机 弧焊发电机》中称为:原动机 弧焊发电机。
  市场上的产品名称有:“电焊机”、“发电焊机”、“弧焊发电机”、“弧焊发电两用机”、“内燃弧焊机”等。机械驱动式弧焊机主要由汽油机或柴油机驱动中频三相发电机,经整流提供焊接电流。焊接绕组为低电压大电流工作方式,其相电压空载时有效值约为35-39V,经三相桥式整流后输出最大空载直流电压约为80-90V。机械驱动式弧焊机用于手工弧焊(MMA)居多,也有增加控制部件,使其能用于TIG或MIG/MAG焊接或其他焊接工艺。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焊机类目录(总局和认监委联合公告2001年33号)只对产品的输出特性和焊接工艺用途作了规定,对焊接电源的能量获取方式没有限定。机驱弧焊机与电网直接供电的弧焊机除了能量给定方式不同以外,没有其他本质的区别,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认证依据标准为GB155791-2004《弧焊设备第一部分:焊接电源》。

13、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认证函[2005]161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3C认证产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认字[2005]25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所提供的产品说明及相关技术资料,《请示》中涉及的辅助电加热太阳能热水器能够为多用户供给热水,其采用工业控制领域的继电器控制系统对电加热系统进行独立控制,仅有水路与各个用户直接连接,并有专人进行安装、操作及日常维护,该产品不是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产品,所以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14、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认法函[2004]118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省无锡市滨湖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CCC认证产品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锡滨质技监请[2004]3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一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当是证书中列明的加工场(厂)所生产的产品,证书中未列明的加工场(厂)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使用该认证证书,也不能使用认证标志。同时,最终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应当与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相一致。因此,《来函》中提到的“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委托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在产品上标注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出厂销售”的行为,以及“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委托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目录》内产品,产品上标注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15、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在全国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以下统称电脑)销售活动中存在电脑配件、部件的经销商现场为顾客组装电脑整机(有时也称DIY计算机、攒机)的情况。为了规范对此类情况的认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现场组装,可视为电脑配件、部件的经销商应顾客要求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服务,组装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组装地点须在电脑配件、部件经销商所租用、购买的经营场所内,组装人员是该经营场所的电脑配件、部件销售人员;
2、现场组装整机技术服务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者(限单台电脑),而不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电脑销售商及用于经营活动的购买者;
3、组装工作应在配件、部件购买后当日内完成并且交付顾客,预先组装成整机后向顾客销售的不在此列;
4、组装成的整机不得标注任何品牌和型号,也不得以任何品牌、型号进行宣传、销售;
5、在组装整机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走私等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使用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微机配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符合以上条件,在现场组装成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并不免除经销商对整机产品应负的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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