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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征免性质是对海关征减免税管理规定的类别划分,它主要用于报关自动化系统和EDI通关系统对进出口货物的征减免税进行分类统计,为海关关税数据库提供第一手数据。

  一、 征免性质的分类

  征免性质分为法定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其他减免税和暂定税率五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和按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四类。

  二、 征免性质代码的编码结构

  征免性质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数表示类别,第二、三位数表示该类别减免税项目的顺序号。

-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

  (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以及其他有关减免税的外,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进出口的货物均应依法照章纳税。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进口汽车及维修零部件、摩托车、办公用品、烟、酒、电视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除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规定可以减免税的以外,任何地区的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均应照章纳税。

  (三)任何单位、企业赴国外(包括港澳地区)印制的印刷品,进口时不论有无商业价值,除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一律按40%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并照章征收增值税。

-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援助或赠送的(不包括经贸往来赠送,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20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围
  1.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规定无偿赠送或援助的进出口物资,如:外国政府利用自愿捐款或基金向我国提供的无偿的经济技术援助项目、成套设备或单机;外国政府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赠款购进的货物;

  2.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以及国际贸易组织等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如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同我国进行的经济技术合作;多、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合作项目;联合国粮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的粮食、食品和其他物资设备;国际红十字会和各国红十字会救济、捐赠给我国红十字会的物品以及由中国红十字会组织负责接受和分配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为我国无偿提供的救灾物资;

  3.我国政府对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一、 定义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299",简称:其他法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贸易方式包括: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征免性质代码应为"101");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一、定义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及对这些地区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征免性质代码为"301",简称:特定区域。

  二、适用范围

  (一)上述地区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
  (二)上述地区生产的出口产品,包括上述地区用内地料件加工增值20%以上的出口产品。

-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

  一、定义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指对保税区单独实施征减免税政策的进口自用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7",简称:保税区。

  二、适用范围

  (一)保税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
  (二)保税区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自用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

-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

  一、定义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指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99",简称:其他地区。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包括上述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生产的出口产品,包括上述地区用内地料件加工增值20%以上的出口产品。

-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

  一、 定义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指为促进科学教育事业发展,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某些物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1",简称:科教用品。

  二、适用范围
  (一)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口的科教用品;
  (二)经国家批准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的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物品。

-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

  一、定义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指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现有生产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必需的先进技术、机器、仪器和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3",简称:技术改造.

  二、适用范围

  (一)技改项目进口货物;
  (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货物。

-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一、定义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项下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以及安装所需材料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6",简称:重大项目。

  二、适用范围

  列入《国务院已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等。

-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

  一、定义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指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用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的机器、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2",简称:基础设施。

  二、适用范围

  进口《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分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浦东新区除外)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并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未列入减免税品种表的,照章征税。

-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残疾人组织和企业进出口货物指残疾人组织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生产企业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3",简称:残疾人。

  二、适用范围
  (一)由残疾人组织进口供残疾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
  (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但上述生产企业进口用于加工装配内销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三)残疾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指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远洋渔业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自捕运回的水产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7",简称:远洋渔业。

-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

  一、定义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指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一体机的企业,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小轿车或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或关键件。
征免性质代码为"418",简称:国产化。

  二、适用范围
  (一)对一汽、二汽、上海大众、北京吉普、广州标致、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长安奥拓、贵州云雀等8个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起步阶段进口成套散件实施以下优惠:
1.前三年进口的轿车成套散件,进口关税按50%计征,增值税按5%计征。
2.第四、五年进口的成套散件,进口关税按小轿车零、部件税率(80%)计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的60%计征。

上述减税进口货物,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

  (二)对一汽、二汽、上海大众、北京吉普、广州 标致、天津汽车工业公司、长安奥拓、贵州云雀等8个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起步阶段进口成套散件实施以下优惠:
  1. 国产化率达40%--60%时,关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税率的75%计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其中零、部件单列税率,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按零、部件的法定税率计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的50%计征。
  2. 国产化率达60%--80%时,关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税率的60%计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对其中零、部件单列税率,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按零、部件的法定税率的80%计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的50%计征。
  3. 国产化率达80%以上时,关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税率的40%计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其中零、部件单列税率,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按零、部件的法定税率的60%计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的50%计征。
上述减税进口货物,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
  (三) 北京JVC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等3个国家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或关键件实施以下优惠:

  1、第一年起步阶段内,企业改产或同时引进新型号产品所需进口的散件按关税税率12%征税;
  2、第二年国产化率达到10%的,按关税税率11%征税。

-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

  一、定义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指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勘探、开发海上(包括浅)石油和天然气所需的设备、材料。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6",简称:海上石油。

  二、 适用范围

  "九五"期间,开发海上石油、天然气所需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监管手续费。超出范围的,照章征税;

-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

  一、定义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指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勘探、开发我国境内陆地特定地域内石油和天然气所需的设备、材料。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8",简称:陆地石油。

  二、 适用范围

  对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地域内勘探、开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项下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要求的设备、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监管手续费。

-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

  一、定义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指为鼓励和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在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同项下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和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以及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和材料。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1",简称:来料设备。

  二、适用范围

  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加工设备,海关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对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加工设备,可通过外经贸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原税收优惠政策延至1997年12月31日。

  (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和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等;
  (二)补偿贸易中对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等;
  (三)进口合理数量的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

-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一、定义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指为鼓励和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以及经加工后出口的成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2",简称:来料加工。

  二、 适用范围
  (一)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料、件,在《登记手册》核准进口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但照章征收监管手续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超出范围的,照章征税。
  (二)上述料、件应全部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口,并免征出口关税。但外商用我国境内的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应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三)合同结束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经海关核准转为内销时,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予以免税;超出部分,按料、件补征相应税款。
  (四)对在加工过程中剩余的边角余料,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

-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一、定义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指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等为生产外销产品或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出口成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3",简称:进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一)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等专为生产外销产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材料;
  (三)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

  一、定义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指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或经国务院特批的海上边贸口岸),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不包括边民互市)。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6",简称:边境小额。

  二、适用范围:
  (一)边境地区开展的易货贸易、现汇贸易进口货物;
  (二)边境地区开展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互利经济合作项下进口货物;
  (三)除边民互市以外的其他各类执行边境小额贸易政策的进口货物。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指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以及自产的出口产品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1",简称:中外合资。

  二、 适用范围
  (一)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加固、安装设备用材料等货物(不包括进口料件);
  (二)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指境外公司与我国境内公司在中国境内合作经营的企业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作为外商投资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以及自产的出口产品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2",简称:中外合作。

  二、 适用范围:
  (一)按经批准的合同作为外商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等(不包括进口料件);
  (二)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指境外厂商在中国境内独资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以及自产的出口产品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3",简称:外资企业。

二、 适用范围
(一)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加固、安装设备用材料等货物(不包括进口料件);
(二)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 贷款项目

  一、定义及代码

  指利用国际政府间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即国发(97)37号文规定的结转项目。
  代码"609"。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发(97)37号文规定的结转项目。

- 鼓励项目

  一、定义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代码"789"。

  二、适用范围

  凡按照国发(97)37号文件规定审批进口的设备及相关物品,不论免税还是征税,征免性质均为"鼓励项目"。

- 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指经国务院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898",简称:国批减免。

  二、适用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只减免增值税的或消费税的货物;
  (二)其他国务院特批的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无法归入以上各项征免性质的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999",简称:例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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