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03 09:34:50
各相关企业:
2005年12月10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06号公告,调整了在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令)第九条的规定,总局相应地调整了总局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未列入总局2004年第38号公告目录,但是列入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范围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自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直属局负责备案初审,由总局办理备案。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2。
二、对列入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范围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时,企业应向初审局提交两份联系单,一份由初审局签发交机电办,一份随备案资料交总局,由总局签发交商务部。
三、凡须报总局备案的,企业须另外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收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发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以及货物的启运地和使用地。
2006年1月
附件一:《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