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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力度,实现检验监管模式重大调整.

加大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力度,实现检验监管模式重大调整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总局令第37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随即又于今年4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3年第39、40公告以及《关于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03]37号),明确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要求、备案机构分工、确定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具体原则和到货检验的基本要求等,并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凭证报检制度。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就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进口许可证办理工作的衔接问题又联合发文(质检办检联[2003]第279号),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3号令)也于近日公布。

    上述总局公告、总局令、配套程序和联合发文等一系列规章规定的相继出台,使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与过去颁发的关于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相关办法和规定相比,更加完善、系统、规范,更具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在检验与监管上与时俱进,立意与宗旨更加鲜明突出,体现了时代要求。

    随着对外贸易不断发展和利用外资的逐年增多,旧机电产品的进口量越来越大。旧机电产品进口,促进了我国工业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某些生产领域的一些技术空白。国外旧机电产品虽然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先进性,但也存在很多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隐患,特别是在旧机电产品引进的过程中,出现了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低价高报的现象,污染环境,严重危及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生产安全,同时也存在更加严重的隐患,如旧医疗器械、旧机动车辆、旧办公设备、旧工程机械等。这些不符合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仅在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污染环境,同时也严重地危及着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现象引起了国家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经贸委采取紧急措施,限制劣质旧机电产品的进口。

    其实,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已经数年了。1997年底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该《通知》规定未经国家批准的旧机电产品不得进口,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须经商检机构备案并实施检验,海关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时必须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1998年2月原国家商检局和国家机电办发布了《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国检检联[1998]26号),对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身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提出了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要求。1998年11月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机电发[1998]555号)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进行了调整。2001年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联合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检检联[2001]42号),进一步重申了上述877、555号文件精神和做法,强调了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等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也要按877、555号文件执行,统一规定海关凭商检机构出具的通关单验放。所有这些文件,规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对保护环境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防止欺诈行为、对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政府对货物进口行政审批越来越少,为适应入世要求,与国际做法一致,国务院批准了《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为配合《条例》的顺利实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原则明确了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将以往与各有关部委联合发文(上述877号文、555号文、26号文等)中有关条款调整、整合、细化,结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对旧机电产品管理的内容,经修改、完善,于2002年12月发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总局37号令)。总局37号令体现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原则要求。它是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较为系统的重要的规章,该《规章》的发布适应了入世的要求,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监管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2年第37号总局令,规定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口岸查验和到货检验管理,提出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03年第39、40公告,以及《关于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03]37号),进一步明确了由商务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证明文件以及不需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前,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是入世后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近年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管理的现状,从保障我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的角度出发,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以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为依据,结合世贸规则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而制定的一部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管理的规章,为建立新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制度和秩序奠定了基础。
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一系列规章规定的颁发,是新《商检法》立法目的的集中体现,就是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检验检疫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重点突出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上,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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