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进口产品需办理"能源效率标识"须知
(一)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公告第71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公告第2号;
公布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授权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改环资[2005]第505号),《关于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别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检[2005]第140号),《关于对进口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检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