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及其它有关《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文件要求,为了方便省内相关企业办理《免办证明》,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申办指南。
第二条《免办证明》申请单位必须是所在地在湖南省内,且符合本指南第二章有关规定的企业。相关外贸、进出口商等中间机构原则上不得作为免办申请人。
第三条 我局各分支机构(办事处)及机电检验处业务科室负责对其辖区范围内企业提交的《免办证明》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我局机电检验处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出具《免办证明》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我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免办证明》的审查、企业档案的建立及定期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办理
第四条 属于以下类别产品,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免办证明》。
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免办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进口成套设备夹带3C范围内产品不属申办免办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入境验证的文件处理。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湖南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为了便于出口退货调查,属于出口退货的请到我局办理相关验证手续。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湖南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第五条 各种类别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 免办理由 | 应提供材料 |
1 |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a b c d e g h o p |
2 |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a b c d e f i o |
3 |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 a b c d e f j o k |
4 |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a b c d e f i o |
5 |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a b c d e f h o r |
6 |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a b c d e f h o s t u |
7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a b c d e f h l n o s |
8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凭手册) | a b c d e l m o |
a《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表》;
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有关情况介绍、说明;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些原因、理由的证据;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证承诺,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b《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产品明细表》;
c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 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
e 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申请单位非自行报关进口的还需提供其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内贸合同复印件),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f 相应的检测报告/符合性声明(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
g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h 过去一年内凭《免办证明》进口的产品的处置情况说明;
i 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报检单、报关单、机电证明等);
j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k 维修协议或者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
l 整机出口合同、整机图纸、成品配料表、成品实物照片;
m 变更前后的海关备案合同(电子账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n 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o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p申请单位对其具备相应研究、开发、测试能力的证明;
q生产线简介、生产线明细清单、图纸等资料(由检验检疫机构现场监管或以成套设备报检的除外),并说明免办产品在该生产线上的用途;
r 展示用产品的情况简介,并说明暂时进口时间、展示时间、地点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
s 核销承诺书;
t暂时进口时间说明;
u 海关《缴纳保证金申请书》或其他临时进口批文复印件。
第六条 申办资料的审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办资料审查合格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免办证明》。
第七条 额定电压36伏以下电器产品,车辆、船舶、飞机用的电器产品以及其它不属于3C实施规则具体范围的产品不能申办《免办证明》,上述产品的进口单位须在进口前向我局机电检验处提交《CCC认证目录外商品确认申请表》及有关书面材料申请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确认,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凭机电处签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确认书》放行;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小批量进口产品不能申办《免办证明》,而须按我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符合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的产品方准进口。
第八条 在我局认证处签发《免办证明》后,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免办证明》内容的,应将原《免办证明》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向我局机电处提出更改申请并经我局认证处核实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我局认证监管处将组织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免办证明》进行后续监督抽查,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符合免办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产品的;
2、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办证明》的;
3、获得《免办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4、以本指南第四条第6或第7款为申办理由,但在产品退运出关或整机出口后两周内不到我局办理核销手续的。
第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