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产品许可证转证实施3C认证公告2018年第15号
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和《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7年第86号)关于助力车产品(包括燃油助力车和电动助力车,燃油助力车被禁止生产,电动助力车按照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即为电动自行车)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管理并与新版标准实施协调一致的要求,现将电动自行车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3C认证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认证执行时间
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3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3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3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认证受理时间
自2018年8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产品3C认证委托,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的办理终止手续。2019年4月14日,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全部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认证相关要求
(一)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
在2019年4月14日前提出认证委托的持有有效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对其免除初始工厂检查,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指定认证机构应于发证后6个月内对换证企业实施首次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二)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
未持有有效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向3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3C认证委托,由指定机构按照3C认证要求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认 监 委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