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公告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提出本批消防产品3C认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9月1日起实行部分消防产品3C认证目录.html
2061.html
自2014年9月1日起,我处受理本批消防产品3C认证申请,联系电话:021-510955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