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C认证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实施要求及修订说明-2011年第12号公告
一、实施要求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编号:CNCA-01C-015:2011)是电焊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依据,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编号:CNCA-01C-015:2007)。
二、修订说明
(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cccwto.com/1690.html(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以下简称117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明确了认证证书的5年有效期http://cccwto.com/1656.html及有效期届满时换证的要求。
2.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需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3.根据117号令,调整了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质量状况等具体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分类管理和合理确定跟踪检查频次的要求。
4.根据117号令,补充了对样品真实性的要求,明确了相关职责。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1.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单元划分原则。
2.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三)对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变更程序。
1.对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50%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纳入变更简化流程管理。
2.明确变更备案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和职责。
(四)删除了部分不易管控的关键件,进一步明确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控制参数和相应检测要求,便于认证各方理解和掌握,提高了可操作性和检测一致性。
(五)调整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相关规定。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按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原则及要求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六)其他认证要求的合理化修改。
1.补充了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2.增加了型式试验样品获取方式。
3.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
4.明确年度跟踪检查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5.送样要求的描述更为准确。
6.针对部分标准换版修改了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七)规范性文字修改。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统一使用“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实验室”等规范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