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
国认监通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51条的规定,我委决定从 年 月 日起,由 ( )人对你(单位)进行 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告知事项:
对检查人员少于二人,并未出示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对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你(单位)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如你(单位)认为以上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书面申请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我委审定。
委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