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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试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进口产品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省市场监管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下,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开通“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功能。现将研究制定的《浙江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全省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浙江省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CCC免办业务、且通过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CCC免办系统”)申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CCC免办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便捷通道”(以下简称“CCC免办便捷通道”),是指符合条件的CCC免办申请单位,通过自愿申报、自我承诺、自助办理的方式,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举措。

相关证明信息通过国家CCC免办系统自动与海关部门联网对接,全程网络化、电子化,无需申请单位现场办理。

      第四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省CCC免办便捷通道的统筹管理,确认本省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名单。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在省市场监管局业务指导下,负责所在地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CCC免办的产品,应是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公布的强制性产品目录(17大类103种产品)范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产品: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六条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追溯体系完善、CCC免办业务较为频繁的单位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单位具体条件如下:

      (一)注册或者经营地在浙江;

      (二)在浙江建立并实施CCC免办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及具体岗位人员。制定并执行CCC免办产品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等管理要求,可及时追溯CCC免办产品流向;

      (三)已办理2年(含)以上CCC免办产品进口业务,最近1年办理CCC免办进口产品业务30批次(含)以上;

      (四)信用记录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2年内查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表(附件1);

      (二)CCC免办产品清单(附件2);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概况、CCC免办产品追溯制度情况,2年内CCC免办产品申请、使用和后续管理情况,2年内信用记录情况)。

      (五)诚信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自我承诺书(附件3)。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单位和申请材料作初审,条件符合的推荐至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必要时赴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报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开通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权限,并纳入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名单。

      第九条 获准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单位,可用总局给予的指定帐号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自助办理CCC免办业务,并即时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无需经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CCC免办便捷通道每次使用期权限为2年。需要延续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单位,应当在权限到期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参照本操作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递交变更申请:

      (一)CCC免办产品清单需要调整的;
      (二)法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法人名称、注册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等);

      (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由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报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调整便捷通道相应内容。

      第十二条 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对辖区内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实施全覆盖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按照“双随机”形式,对各市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发现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报省市场监管局暂停便捷通道使用权限:

      (一)无法持续满足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应报未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三)不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通过CCC免办系统申报的;

      (四)未按承诺使用或处理相关CCC免办产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情况。

      情节严重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报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取消相关单位的便捷通道使用权限。对申报免办或使用、处理CCC免办产品时弄虚作假,不履行自我承诺相关内容,且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被暂停便捷通道使用权限的单位,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
      被取消便捷通道使用权限的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

      第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3

诚信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自我承诺书

本单位就诚信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作出下列承诺:

      (一)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要求,对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对CCC免办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CCC免办申请用途使用进口产品,严格执行后续核销要求,诚实守信,规范管理,自觉做好产品的入库、领用、 使用、归还、退运核销或报废管理,建立《CCC 免办进口产品管理台帐》,确保产品流向可追溯;

      (三)对CCC免办产品的使用,不擅自改变用途,不挪作他用,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不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不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使用;

      (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后续监管;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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