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由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短途代步功能。按照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备电驱动和电助动功能。当电驱动行驶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则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并且,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备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池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该规范还要求,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和故障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其中危险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形:产生的热量造成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在充电、行驶等过程中引起燃烧、爆炸、触电等;因整车或部件发生断裂、松动、变形以及运动干涉等情形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另外,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应当具备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和改动最高时速、功率、电压以及脚踏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