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C卡读写器3C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的批复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来函询问大专院校“一卡通”收费系统中的IC卡读写器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电磁兼容)》(CNCA—01C—021:2001)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2年第60号,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IC卡读写器仅包括IC卡式预付费电能表和36伏以上、具有结算功能、且以独立产品形式存在的接触式或非接触式IC卡读写器。来函中所述收费系统由IC卡读写模块和水、电控制模块组成,IC卡读写模块不是独立的产品,因此,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国家认监委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备注:
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电磁兼容)》(CNCA-01C-021:2001),http://cccwto.com/1951.html
2.读卡器3C认证范围:http://cccwto.com/cx.asp?action=search&hghsn=&chanpin=&fanwei=读写器&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