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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了8大工作任务和20项工作目标。其中,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其它7大任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20项工作目标中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的量化任务主要有3项:即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通过集中整治和加大监管力度,有效解决当前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以及进出口产品;重点单位,是指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食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和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强化广大经营企业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使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并对从事食品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尤其是对前置审批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在经济户口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涉及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全面清理,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注册登记机构分别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实施,重点核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加大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无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予以查处和取缔。到今年年底,实现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彻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目标。

  (二)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的各个环节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要对辖区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乡镇、街道、社区的食品经营店铺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已建立自律制度的底数,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对尚未建立自律制度的,督促其限期建立,在区域上,要由城市扩大到农村,在品种上,要由食品扩大到危害消费安全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在城乡和食品、危害消费者安全的重点产品都要实施自律制度。加大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和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有表面退市实际上继续销售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经营食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经营店铺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三)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

  1、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加大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手段,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尤其是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2、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要充分利用产品质量监测等手段,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质量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加大监测的后处理力度。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等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以中秋、“十一”、元旦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消费安全。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3、猪肉质量安全整治。要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对销售猪肉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定点生猪屠宰企业进货,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等制度,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格猪肉市场准入,采取驻场检查、定点检查等方式对猪肉批发市场进行重点监管,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坚决堵住病死猪肉、注水猪肉进入流通渠道,切实保障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按照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4、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点产品,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是否有虚假广告、商标侵权以及“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实施3C认证的产品,重点检查其是否加贴了3C认证标志及是否伪造或者冒用3C标志。同时,加大对重点产品的监测力度,主要检测安全性能、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项目。加大对制假售假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对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切实保障流通环节产品市场消费安全。

  5、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加大对外商采购比较集中市场的日常巡查力度,严格检查市场内重点产品的商标、广告、包装和标识。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禁销售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依法查处进口产品中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其它违法行为。

  6、药品医疗广告整治。要依据《广告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药监、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广告,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以及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等违法广告。

  三、工作方式和阶段划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边整治、边检查、边规范的办法,综合运用查、治、管、扶、建等措施,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程监管相结合,把执法与制度相结合,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分阶段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8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8月底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逐级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行动方案,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2、第二阶段(9月1日—11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切实解决产品和食品市场秩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底)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执法制度,努力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长效机制。要制订检查验收和考核办法,逐级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和验收。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层层分解任务,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组织力量,一个一个企业、一个一个产品、一个一个区域地进行整治,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要组织基层工商所,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内容,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检查,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逐户严格检查规范。要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办,坚持打假与扶优并举,充分发挥名优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联合打假行动,积极帮促销售企业建立保护名优、抵制假冒的自律机制。

  (三)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积极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监管措施,强化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自律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积极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协作配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效,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积极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同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五)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切实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和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对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要采取抽查、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导工作。要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检查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应依照《特别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逐级及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同时,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有针对性地加强部门间监管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各省级工商局要将本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汇总统计表格报送总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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