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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免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有关情况说明的复函

关于对“免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有关情况说明的复函

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队于2005年11月上旬向我委了解关于“免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有关情况,现就“免办证明”有关情况的说明函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免办证明”制度的基本情况

    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89年对涉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关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对于列入《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未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加施认证标志的,不得擅自进口。同时,为了保证我国科研、维修及国家的特殊需要,设立了“免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制度”。2001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成立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取代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即CCIB认证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即CCEE认证制度),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3年5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了配合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委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国内需要,于2002年5月21日以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同时,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新旧认证制度的平稳过渡,我委又下发了《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95号),《通知》规定“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工作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2003年5月1日前,仍旧签发《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

二、关于我委“免办证明”工作内部审批程序

    我委对“免办证明”工作内部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经办人受理申请“免办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由经办人签字交其所在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处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由我委认证监管部负责人批准、签字。

三、关于(2002)8859号“免办证明”经办人签字问题

    “免办证明”制度实施以来,由于工作量大、任务重、人手紧的客观原因,我委经与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信息产业部四所)协商同意后,借调该所正式职工孔斌同志到我委认证监管部专门经办“免办证明”工作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同时,考虑到孔斌同志不是我委的正式职工,为避免给地方质检部门的同志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疑惑,因此,我委授权孔斌同志在办理“免办证明”工作中,经办人一栏签署沈军同志的名字。

四、关于(2002)8859号“免办证明”的档案保存问题

    我委下发的《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95号)规定,“免办证明” 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8个月,因此,2002年12月30日签发的(2002)8859号“免办证明”档案资料依规定已于2004年6月30日销毁。

附件:
1.申请办理“免办证明”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工作程序
3.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证函[2002]95号)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向国家认监委申办《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正式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有关介绍、说明;
(二)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
(三)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
(四)说明需办理免办的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五)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

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

七、如缺少(四)、(五)、(六)中其中一项,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作为替代。

附件2:
向国家认监委申办《免于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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