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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办理免3C认证管理办法

宁波办理免3C认证管理办法

宁波局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便利贸易关系人,根据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关于免于办理强制产品认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95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200号)有关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相关进出口产品对《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http://cccwto.com/1967.html(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宁波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负责受理对免办证明的申请、审核、审批发证和综合协调工作,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局机电化矿处负责协助对《免办证明》审核、监督和办理工作;检务部门在受理报检时,负责对《免办证明》进行验证把关。

第二章 办理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宁波检验检疫局提出免办申请:

㈠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http://cccwto.com/3cccmulucx.asp(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每个型号数量少于5个且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5000美元;

㈡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目录》内的零部件;

㈢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每个型号数量少于20个最小单位且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2000美元的低压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2000美元的其他产品/零部件的;

㈣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㈤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㈥工厂所使用设备、零部件的返修件。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㈠、㈡、㈢规定的生产企业可作为《免办证明》的申请人,外贸、进出口商等中间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人;符合第四条㈣、㈤、㈥款规定的,生产企业,外贸、进出口商等中间机构可作为申请人,向宁波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提出办理《免办证明》的申请。

第六条 提出免办申请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http://cccwto.com/1062.html

㈠免办申请书一式1份;

㈡合同、发票、提单各1份(复印件);

㈢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

㈣情况说明及证明性文件。

㈤符合第四条㈣款规定的,还需提供进出口海关手册1份(复印件);符合第四条㈥款规定的,还需提供该设备、零部件出境时的有关单据。

第七条 宁波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免办申请及材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 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宁波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发给《免办证明》。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检务部门根据《免办证明》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

第十条 《免办证明》编号规则如下:M+3800(宁波检验检疫局代号)+年代号(2位)+6位顺序号。例如:M380002001234为宁波检验检疫局 2002年签发的第1234号《免办证明》。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第十一条《免办证明》的相关材料由宁波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保存,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宁波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可组织相关部门,对持有《免办证明》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者查验。对于抽查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可请局机电化矿处审核判定。

第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化整为零、少量多批、伪造合同/提单、同一产品拆分不同型号等情况,以及其它有弄虚作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除吊销其《免办证明》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对对旧机电产品不办理《免办证明》,按国家对旧机电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属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管理办法》(甬检科认[2003]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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