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种车辆零部件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一、机动车喇叭(CNCA-02C-055)
同批报检喇叭数量超过10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一批次喇叭数量不超过(含)20套(只)时,需随机抽取1套样品进行检测;超20过套(只),不超过100套时,需随机抽取2套样品进行检测。
对于抽样的产品按照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进行如下项目检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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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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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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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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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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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和3.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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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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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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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和3.2.6条
| 二、机动车回复反射器(CNCA-02C-056)
同批报检反射器数量超过100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只,参照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至少随机抽取2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样品数量
|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
1
|
一般规定
|
2
|
第4.1.1和4.1.2条要求
|
2
|
形状、尺寸、结构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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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要求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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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
|
2
|
第4.3和5.2条要求
|
4
|
光度(CIL值)
|
2
|
第 4.4和5.3条要求
|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制动软管(CNCA-02C-057)
制动软管总成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根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只,按照GB16897《制动软管》国家标准,每种类型,每种规格应至少抽取规定数量的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1.液压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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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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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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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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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部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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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膨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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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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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裂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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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拉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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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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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气压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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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样品数量
|
备注
|
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
8(全部样品)
|
|
长度变化率
|
|
|
爆裂强度
|
抗拉强度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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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真空制动软管
检验项目
|
制品/样品数量
|
备注
|
缩径后的内孔通过量
|
2(全部样品)
|
|
真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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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爆裂强度
|
1
|
|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四、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灯具)(CNCA-02C-058)
同批报检灯具数量超过10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每种型号应随机抽取2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汽车灯具样品中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试验。
1.汽车前照灯
灯丝灯泡前照灯应符合GB 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 7和8条的要求。按第9.5条判定。
气体放电前照灯应符合ECE R98 SUPPLEMENT 3技术要求部分。
2.汽车前雾灯
应符合GB 4660《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 7和8条的要求。按第9.5条判定。
3.汽车及挂车后雾灯
应符合GB 11554-1998《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3条判定。
4.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应符合GB 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第4.1.3, 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2.2条判定。
5.汽车倒车灯
应符合GB 15235《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第5.2, 7和8条的要求。按第9.5条判定。
6.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 17509-199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第4, 6和7条的要求。按第8.4条判定。
7.汽车驻车灯
应符合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3条判定。
8.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
应符合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6条判定。
9.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应符合GB 18408-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5,6, 8和9条的要求。按第10.4条判定。
10. 若汽车灯具中组合有回复反射器,则反射器需按照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样品数量
|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
1
|
一般规定
|
2
|
第4.1.1和4.1.2条要求
|
2
|
形状、尺寸、结构
|
2
|
第4.2条要求
|
3
|
色度
|
2
|
第4.3和5.2条要求
|
4
|
光度(CIL值)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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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和5.3条要求
| 五、汽车后视镜(CNCA-02C-059)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每种类别应随机抽取2套样品,按GB15084《汽车后视镜》国家标准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一般要求(第 4.1条)、
反射面曲率半径(第4.3、5.1条)
撞击性能(第 4.5、5.3条)。
六、汽车内饰材料(CNCA-02C-060)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件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件,每种类别应按下面抽样要求随机抽取样品,依据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抽样要求:每种类别样件2件或能裁取5件标准试片(360×" Negative="False" HasSpace="False" SourceValue="100" UnitName="mm">100mm)的样件一件。
七、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02C-061)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10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100套(只),应随机抽取每种型号门锁四套,门保持件三套的样品,按GB15086《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门锁:纵向负荷(3.1.2)和横向负荷(3.1.3)
门铰链的性能要求(3.3)
其他们保持件(滑动门系统)的性能要求(3.4)
八、燃油箱(CNCA-02C-062)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30套(只),按照GB18296《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抽取两套(只)的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燃油箱盖的密封性(3.3)
燃油箱的耐压性能:金属燃油箱(4.4),塑料燃油箱(4.5)。
九、汽车座椅和座椅头枕(CNCA-02C-063)
汽车座椅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套,头枕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座椅不超过50套,头枕不超过30套每种型号产品应抽取两套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检测项目:座椅系统强度,头枕强度和吸能性能
M1,N类汽车座椅,按GB15083第4.2,4.3,4.4条要求进行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试验以及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试验。
M2、M3类客车前向座椅(不含A级和I级客车用座椅),按GB 13057-2003第 4.1.2,4.1.3和5.1条进行静态试验。
头枕产品(仅限M1前排外侧)按GB 11550-1995第 4.2条进行强度和吸能性能。
十、摩托车后视镜(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同批报检同类型数量超过50只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同类型报检数量不超过50只,应随机抽取同一型号2只样品按照GB 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进行如下项目的检验:
一般要求(第 4.1,4.2,4.3和 4.4条)、
反射面曲率半径(第4.10,4.11和6条)
撞击性能(第4.5,4.6,4.7,4.12,4.13和7条)。
十一、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车灯具)(CNCA-02C-065)
摩托车灯具同批报检同类型数量超过5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同类型报检数量不超过50套,每种类型,每个型号应随机抽取1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的检验。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试验。
1.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 4.3和5条的要求。按第6.3条判定。
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 4.3和5的要求。按第6.5条判定。
3.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1,4.2,4.3,4.6,5,7(除7.9)和8条的要求。按第9.4条判定。
4.摩托车后牌照灯
应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4,4.5,4.6,5,7.9和8条的要求。按第9.4条判定。
5. 若灯具中组合有回复反射器,则反射器需按照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样品数量
|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
1
|
一般规定
|
2
|
第4.1.1和4.1.2条要求
|
2
|
形状、尺寸、结构
|
2
|
第4.2条要求
|
3
|
色度
|
2
|
第4.3和5.2条要求
|
4
|
光度(CIL值)
|
2
|
第 4.4和5.3条要求
| 十二、汽车行驶记录仪(CNCA-02C-066)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30套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同批报检数量不超过30套(只),按照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每种型号应抽取四套(只)的制品进行如下项目检验: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标准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一般要求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检查记录仪的结构组成、文字、图形、标志等应符合标准1.1条的规定。
|
|
2
|
电气部件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各连接线、连接线的接插器、熔断器等应符合4.2的要求。
|
|
3
|
自检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接通记录仪电源,目视检查记录仪自检功能应符合4.4.1的要求。
|
|
4
|
事故疑点记录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连续进行开车、停车试验10次,每次开车时间大于20s,试验后通过通信功能检查事故疑点记录,应符合标准4.4.1的要求。
|
|
5
|
速度记录误差(实车路试或模拟速度)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将车辆运动测试装置安装在试验用车上,分别在40km/h和40~60km/h两种情况下测试速度记录误差,应符合标准4.4.3.3的要求。
|
|
6
|
行驶里程测量、记录、
存储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将车辆运动测试装置安装在试验车上,运行>5km,测试其里程记录误差,应符合标准4.4.4的有关要求。
|
|
7
|
驾驶员身份
记录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检查记录仪是否具备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应符合4.4.5的要求。
|
|
8
|
显示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目视(在需要时手动)检查记录仪的显示屏、操作键、显示内容等各项功能均应符合4.4.6的要求。
|
应包括疲劳驾驶记录
|
9
|
打印输出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记录仪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正常工作,通过按键操作来测试其打印功能,检查打印方式及打印内容均应符合4.4.7的要求。
|
应包括疲劳驾驶记录
|
10
|
数据通信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目视检查记录仪的接口电路,通过不同接口用记录仪附带的分析软件和通用测试软件进行数据的下传、上载功能的测试,对通信协议中规定的指令、内容均应进行逐条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4.4.8的要求。
|
应包括疲劳驾驶记录
|
11
|
电源电压
适应性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4.3.1的要求。
|
仅适用于作为零部件单独小批量进口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
12
|
耐电源极性
反接性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4.3.2的要求。
|
13
|
耐电源过电压性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4.3.3的要求。
|
14
|
抗汽车电点火干扰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4.10的要求。
|
15
|
静电放电
抗扰度
|
GB/T19056-2003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4.11的要求。
| 注:11—15项试验不适用于小批量进口整车时随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十三、车身反光标识(CNCA-02C-067)产品,原则上不考虑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本体的小批量进口,特殊原因经认监委批准后可按以下项目检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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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检验标准
|
检验方法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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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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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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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1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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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粘贴在小批量进口整车上的车身反光标识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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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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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反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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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1号修改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
|
3
|
逆反射系数
均匀性
|
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2.2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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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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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光源下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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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3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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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抗溶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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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6条的要求。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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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5光源下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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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3条及标准第1号修改单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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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请进口商提供×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由检测中心制作测试样板后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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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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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雾腐蚀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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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5条的要求。
|
8
|
附着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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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9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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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弯曲试验
|
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10条的要求。
|
10
|
水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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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11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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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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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
|
应符合标准第4.8条的要求。
| 注:原则上不考虑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本体的小批量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