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分类的解释
1.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1.1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1.2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1.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2.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2.1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2.2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2.3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3. 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3.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3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3.4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3.5 L5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4.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4.1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4.2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4.3 O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 kg的挂车。
4.4 O4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 kg的挂车。
名词解释: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50km/h,其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ml。
摩托车:空车质量不超过400kg。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或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超过50ml。
半挂牵引车: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