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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5年影响汽车业发展的新政策

盘点2005年影响汽车业发展的新政策

   回顾2005年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相关政策法规仍浓墨重彩、传承上年,无论是轻型汽车国III、国Ⅱ排放标准的艰难出台,还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应声落地,无论是汽车零部件CCC认证范围扩大,还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无论是《汽车贸易政策》的出台,还是“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等等,都说明了频繁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正在引导汽车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面发展。
   
    1.《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简介:按照2005年2月国家海关总署等4部委联合发布的这一新办法,在进口汽车零部件管理中,将构成总成的关键零部件划分为A类件和B类件,其中A类件是构成总成最核心的部件,B类件则是一些辅助部件。各个总成的A类件界定数量都为2件,如果进口数量超过2件则被视为构成总成特征,按整车纳税。这意味着,一直享受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待遇的进口组装车,将不能再以散件名义进口而变相逃税。根据《办法》,主要靠进口车身、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总成来进行生产的汽车也需缴更高的整车税率。另外,《办法》也对如何算是构成整车特征做了明确的界定。
   
    点评:该《办法》有助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也避免了我国成为汽车组装基地,可使零部件工业和汽车工业的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2.《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简介:2005年2月,商务部等3部委发布。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关于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思路已经非常清晰,那就是实施品牌专营,经销商必须由厂家授权。作为产业政策的补充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比如:明确了品牌专营并不是一定要建立4S志规定了汽车销售企业获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明确要求汽车销售商建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等。这些新政策提升了汽车经销商的准入门槛。
   
    点评:已沿用多年的小轿车经营权审批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汽车供应商授权制。该《办法》的施行将对汽车流通行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引导我国汽车市场走向成熟。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8月1日实施
   
    简介:2005年6月交通部发布的该《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资格、等级,以及消费者在进行机动车维修时关心的工时费、保质期和配件公开标价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完成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后将享受到行驶2万km或100 d的质量保证期。新规定实施后,1986年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从根本上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的行为,鼓励、支持有信誉、有技术、有实力的汽车修理企业做大做强;对实力不够但通过努力可以达到服务标准的促其尽快达到规范标准;而对那些既没有实力、又缺少技术的小店甚至黑心店则要坚决取缔。
   
    4.《汽车贸易政策》,2005年8月10日实施
   
    简介:2005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的该《政策》,共8章49条,内容涉及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等领域,涵盖从汽车销售到报废的全过程,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汽车贸易的发展方向、目标、经营规范和管理体制框架。该政策称,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国家将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并将实施二手车自愿评估制度,积极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
   
    点评:该《政策》对二手车和汽车配件流通的鼓励,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有利于使汽车市场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格局。
   
    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Ⅲ、国IV阶段),分别于2007年7月1日、2010年7月1日实施
   
    简介:2005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5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其中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3、4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3、4号排放标准,分别自2007年7月1和2010年7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上述标准将代替现行的轻型汽车2号排放标准等9项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
   
    点评: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产量和保有量迅速增长,机动车排放造成的污染日渐显现。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是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手段。
   
    6.“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2005年10月1日实施
   
    简介:取消汽车保税业务,实施落地完税制度。2005年9月14日国家海关总署等3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规定自规定之日起,进口车应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保税区不得再存放以进人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规定进口汽车到岸需立刻申请报关,并交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总计65%左右的综合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全部实行退运出境。
   
    点评:实行落地完税制加大进口车商资金压力,使成本增加,进而影响进口车的整体数量。落地完税制可被认为是保护国内汽车产业的措施之一。
   
    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实施
   
    简介: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等4部局联合发布的该《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打破垄断格局,引人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促进新车市场与二手车市场的融通。另外,《办法》还具有以下特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实施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管理以及强化二手车信息建设。
   
    点评:该《办法》的出台预示着二手车行业的巨大变革和发展,整个中国汽车行业也将形成新的增长点,对于老百姓来说,更加方便、更加自主、更加放心的二手车交易慢慢发展起来了。
   
    8.全国车用乙醇汽油试点推广至9省,2005年12月1日实施
   
    简介:车用乙醇汽油是用90%的组分汽油与10%的变性燃料乙醇调和而成的一种新型清洁车用燃料。按研究法辛烷值的大小,车用乙醇汽油可分为E90号、E93号和E97号等牌号。车用乙醇汽油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各类车辆。根据国家《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我国自2001年开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试点。在河南、黑龙江等省部分城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国家8部委于2002年制定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进而在东北3省、河南、安徽全境和湖北、江苏、河北、山东4省部分地区开展扩大试点工作。目前,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已全部实现车用乙醇汽油的封闭运标截至2605年12月1日,全国9省份正式进行封闭推广车用乙醇汽油。
   
    点评: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有3个方面的好处:一是降低汽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二是可以解决困扰我国多年的陈化粮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三是缓解我国石油短缺的局面,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9.《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简介: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该《办法》共50条,涵盖车购税申报程序、免税程序、退税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程序等6部分。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在免税方面,办法最新规定,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不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还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其中首次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对纳税人购置未列人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后,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对于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办法还对已登记注册和未办理登记注册车辆申请退税需提供的资料,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对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
   
    点评: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征管,提升税收征管政策的法律级次。
   
    10.《汽车产品外部标志管理办法》,2006年2月1日实施
   
    简介:该《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11月3日发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所有汽车。此所称“汽车产品外部标志”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器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志。
   
    《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其中,车长>4.2m的,汉字高度)25mm;车长(4.2m的,汉字高度)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的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或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办法》强调,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志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办法》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汽车企业申报国家发改委《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汽车产品外部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否则将不能获得《公告》。2006年5月1日后如果汽车外部标志不符合《汽车产品外部标志管理办法》要求,将被禁止销售。
   
    点评:此举有利于制止合资企业淡化“中国制造”的行为,推动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同时有利于突出中方制造能力,增加了中方平等对话权。
   
    11.“国家环境友好汽车’评定,预计2006上半年实施
   
    简介:2005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国家环境友好汽车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函,该《方案》对申报“国家环境友好汽车”企业和产品的要求、评定标准、申报和评审程序、公布和表彰程序、奖励和检查办法分别做出了规定。其评定标准包括8个方面:(1)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轻型汽车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和规定;(2)汽车污染物排放要求;(3)车载诊断系统(OBD),(4)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 19578第2阶段的规定;(5)汽车二氧化碳排放;(6)汽车噪音; (7)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8)汽车材料的使用等。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汽车”认定的车型可以享受以下环保优惠政策:(1)延长环保定期检测的周期;(2)环保部门优先推荐进人政府采购名录.(3)环保部门优先推荐城市出租车选型,(4)企业可以在政府网站和机动车环保网站上设立网页宣传介绍企业和车型等。
   
    点评:“国家环境友好汽车”代表了我国汽车环境保护的最高荣誉,开展此项工作将对提升汽车污染控制水平,推动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12.汽车产品CCC认证范围扩大,2006年12月1日实施
   
    简介: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2005年第137号公告),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志、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等11类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至此,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由原来的安全玻璃、安全带、轮胎、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头盔5项增加到现在的16个大项。
   
    根据第137号公告要求,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人新增CCC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点评:国家将越来越多汽车零部件纳人CCC认证目录,对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技术进步,提高国内零部件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极大促进作用。

    来源:商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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