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口岸强制性产品3C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工作指南
根据认监委2005第20号公告要求,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规范、有效的进行,对小批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可申请特殊处理程序。
一、申请要求
申请特殊处理程序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正式申请书
1.申请人及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及生产厂有关介绍、说明;
2.申请产品的特点;
3.未取得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
4.说明申请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果产品有序列号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机动车产品须提供车辆VIN号和发动机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如用于销售,还应提供维修服务承诺;
6.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一)北京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初次受理。
(二)北京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材料报认监委,同时抄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三)认监委及质检总局会签审核通过的,由北京检验检疫局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
(四)申请正式受理申请的由北京检验检疫局按抽样原则进行取样封样,申请人在北京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进行检测,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
(五)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送认监委及质检总局会签,合格的接受报检,不合格的由北京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一律退运出境或由申请人申请并经北京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六)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北京检验检疫局按照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进行产品的后续管理工作。
(七)对检测合格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
三、监督管理
(一)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
(二)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认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涉及执行特殊处理程序过程的申诉、投诉工作由认监委法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认监委及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对特殊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附件1: 点击浏览该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申请书》
附件2: 点击浏览该文件《特殊处理程序进口产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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