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须知
一. 申请对象:
1.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群众组织等。
2.进口申请单位委派本单位职工一至二人作为经办人并带好本人的有关身份证明前往本办办理进口手续。
3.经办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及所申请的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如进口理由、产品先进性、主要的技术性能、国内的市场情况等)有一定的了解。
二. 申报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地方管理的机电产品需一式二份,外经贸部审批的需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及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方管理产品金额在三万美元以上的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进口理由。
4.外经贸部审批产品(指配额、特定等)要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告的抬头为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5.三资企业除按以上有关要求外,还需提供外资委项目可行性批复、批准证书、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6.生产配套件进口需提供本办所印发的年度生产配套件进口情况表。
7.二手设备需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出国考察报告等有关材料。(详见“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申报所需材料及内容”和“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8.需技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局等出具有关证明的产品,申报时一并附上。
9.赠送产品申报时,需附上外方赠送函和申请单位接受书。
10.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的全部清单。
11.利用外资(世行、亚行等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除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进口设备的全部清单外,另加附贷款协议书(主要是能证明设备的采购方式)。
12.招标产品申报时需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核复函、评标报告、专家名单及专家评标综合意见等。
13.其他有关材料(如产品样本,内贸合同等)。
三. 办理时限:
本办收到按要求填写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凡符合条件的一般在四到六个工作日内给申请进口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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