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质检总局:我国开始正式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题,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中俄进一步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合作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郝亚琳)俄罗斯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检疫组织局局长伊·弗·切尔内申科一行近日来华访问考察。其间,中俄双方就进一步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合作交换了意见。
中俄双方自今年5月底在中国就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举行会谈并签署《会谈纪要》以来,在相关领域的合作进展顺利。
此次访问中,切尔内申科一行与认监委、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等部门进行会谈。中俄双方共同回顾了《会谈纪要》签署以来的双边合作情况,并对有关进展表示满意。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会谈纪要》有关规定进一步密切配合,在企业互查和证书互认两项工作未完成之前,现有双边贸易不受影响。
俄方通报了此次来华考察水产品注册企业的情况,并提交了输华水产品注册企业名单,中方表示将按对等原则对俄输华水产品企业进行卫生注册检查。俄方还向中方提交了输华水产品兽医卫生证书格式,中方表示将尽快确认证书是否符合中方有关规定。
双方还就合作备忘录、联合专家工作组等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一致同意加强双方工作组的交流,充分发挥工作组的作用。俄方向中方提交了有关双边合作备忘录的文本以及工作组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中方表示将尽快研究后提出反馈意见。
此外,俄方一行还考察了广东、福建、山东、浙江等地水产品注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