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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05年度认证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05年度认证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我委《关于建立认证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加强认证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国认法[2004]19号)要求,结合认证监管人员培训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应在2005年下半年组织开展所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监管人员2005年度的业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安排

      各省级质检部门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适时安排培训时间。培训工作由省级质检部门专门组织,统一培训。

 

      二、培训对象和要求

      培训对象为各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工作人员和部分专职执法人员。原则上参加培训人员应当接受自2004年开始连续三年认证监管业务的系统培训。各局可根据本局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培训人员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或者变更培训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管理体系标准和管理体系审核基础知识介绍;

      (二)对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定;

      (三)管理体系认证行政执法等内容。

 

      四、培训教材

      2005年度认证监管人员培训教材使用国家认监委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我委已根据2004年各省级质检部门上报的培训人数发放了《2005年质检系统认证监管人员培训教材》。

 

      五、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后,由我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在我委颁发的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上加盖"2005年培训合格"印章。具体做法是:我委负责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人员的考试、判卷和在合格证书中加盖"2005年培训合格"印章工作;省级质检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认证监管人员的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判卷和加盖"2005年培训合格"印章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人员考试要求

      1.各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人员的培训考试由我委统一组织,拟定于20051014下午2:004:00全国统一闭卷考试。我委委托各省级质检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试卷领取、监考和试卷的封卷邮寄工作。各省级质检部门应确定监考人员,并在2005925前将监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参加考试的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人员名单报告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2.我委将试卷直接邮寄给监考人员,请监考人员注意接收试卷。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当天现场启封试卷,并仔细阅读监考人员须知(见附件1),按照考试规则(见附件2)认真监考。如考试前未收到试卷,请及时与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联系。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现场密封试卷,并将密封试卷随同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格证书一同邮寄给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二)省级以下质检部门认证监管人员培训考试要求

      1.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确定统一的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2小时。

      2.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在考试前10天,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人数通知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便我委及时邮寄试卷。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现场收封试卷。各省级质检部门的认证监管处(室)负责判卷工作,并在判卷时启封试卷的标准答案。

      4.各省级质检部门的认证监管处(室)应妥善保管试卷,以备我委抽查。

      5.各省级质检部门的认证监管处(室)应加强试卷的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扩散试卷内容。

 

      (三)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培训考试合格的认证监管人员统一颁发我委印制的合格证书,并在粘贴照片上加盖省级质检部门印章。

 

      由于省级以下质检部门认证监管人员的合格证书是以证书编号的完整号段发放的,因此,获证人员与证书编号一一对应,不得随意占用余下的号段。我委将对合格证书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四)各省级质检部门要在20051220前将省级以下质检部门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人员的基本情况(附件3)报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便我委统一更新汇编全国质检系统认证监管人员名录。

 

      (五)各省级质检部门在培训工作中如发现和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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