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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在京召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宣贯工作会议

质检总局在京召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宣贯工作会议

 

9月26日至27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京召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宣贯工作会议,就检验检疫机构全面深入地学习、宣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行部署。质检总局李长江局长、葛志荣、蒲长城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李长江指出,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理顺了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提供了更有力、更详尽的法律保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和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领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依法行政。

据了解,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13年来,在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2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共检验进出口商品6164万批,货值25954多亿美元,约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额的37.5%,其中查出不合格进出口商品48万批,货值473亿美元。随着我国加入WTO,2002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修订了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订的商检法,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一道,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共六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原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增加、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检验内容、检验方式和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实施在即,会议要求,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抓紧抓好。在认真学习领会方面,各单位要集中一段时间,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学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活动。要坚持短期培训与长期学习相结合,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着重对条例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进行学习和理解。在广泛深入宣传方面,各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要多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内容要深入,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推动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学好、用好条例;对象要明确,重点在外贸企业和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中加大宣传力度;效果要注重,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构建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全面贯彻落实方面,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质检总局统一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岗位,要作好有关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据了解,为了切实做好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质检总局及时下发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对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学习、宣传、贯彻的任务和重点提出了要求。目前,质检总局正在抓紧编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条文释义》一书,为学习、宣传及培训工作提供教材;并积极开展与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章的制修订及其相关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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