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移动通信模块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产品中集成了移动通信模块。近日,我委收到部分地方质检部门和相关企业关于带有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如采用CDMA/GSM/GPRS等移动通信方式实现远程数据监控的“用电管理终端”、“GPS监控终端”等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以及如何实施认证的问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采用GPRS、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五种制式的移动用户终端产品应当申请3C认证。现将上述五种制式移动通信模块及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移动通信模块或者带有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以下简称模块及相关产品)可接入公共通信网,具备3C目录内移动用户终端产品的功能,应申请3C认证,符合移动用户终端的3C认证检测要求。实施认证时,如模块可从产品上分离,则模块单独申请认证即可,检测在模拟最终使用环境状态下进行;如模块不可分离,则应送带有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或已能建立通信功能的中间产品进行检测认证。
二、如带有移动通信模块的产品除移动通信功能外,还具备3C目录内其他产品的功能,则还应符合相应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三、预定在工业环境中和预定在室外环境中使用的模块及相关产品目前不属3C认证范围。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http://cccwto.com/1690.html
移动通信模块申请3C认证指南:http://cccwto.com/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