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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世博会海关监管与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2010年上海世博会海关监管与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旨在根据上海世博会《一般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介绍官方参展者有关人员、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和和检验检疫规则。
1. 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是上海世博会主管地直属海关,负责受理与上海世博会有关的货物的通关事务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的咨询。
在上海世博会筹备的后期,以及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和撤展期间,上海海关派员在世博会现场对通关事务实施监管。
1.1 货物分类
与上海世博会有关的通关货物、物品分为暂时进境货物、一般进口货物和减免税货物三类。
1.1.1 暂时进境货物
a. 展品
展品包括:
● 上海世博会展示的货物。
● 为了示范上海世博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 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 宣传上海世博会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 其他用于上海世博会展示的货物。
b. 展览用品
展览用品是指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消耗、散发的用品,包括:
● 上海世博会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上海世博会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此类货物应符合下列条件:(1)由官方参展者免费提供并在上海世博会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参观者使用或者消费的;(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
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或者虽然大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但确实在上海世博会中消耗掉的。
● 为上海世博会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 布置、装饰临时展台而消耗的低值货物。
● 供上海世博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此类货物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予免税。
c. 其他暂时进境货物
除展品和展览用品外,暂时进境货物还包括与上海世博会相关的如下货物、物品:
●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展览会、文化活动、新闻报道、节目摄制中使用的交通工具/特种车辆;
● 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 盛装货物的容器;
●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 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
1.1.2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上海世博会涉及一般进出口货物的主要包括:
a. 官方参展者在其商业活动中出售的食品、物品;
b. 其他从国外进口,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1.1.3 减免税货物
下列货物可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a. 设计图纸等非贸易性文件
官方参展者进口与上海世博会有关、在世博会园区内使用且不流入中国国内市场的设计图纸等非贸易性文件,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b. 建筑装饰材料、固定安装设备
官方参展者在世博会园区内进行展馆建设和布置所必须进口的建筑装饰材料、固定安装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税的范围、数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核确定。
c. 民族工艺品、风味食品
世博会期间官方参展者在世博会园区内举办展示活动所必须进口的民族工艺品、风味食品等,在合理数量和金额范围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免税的品种、数量和金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核确定。
d.捐赠物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向上海世博会组织者无偿捐赠的用于世博会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2 限制和禁止进出境物品
1.2.1 限制进出境物品
a. 限制进境物品
下列货物限制进境:
●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烟、酒;
●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的材料;
● 其它中国法律限制进境的物品。
b. 限制出境物品
下列货物限制出境:
●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贵重中药材;
● 一般文物;
● 其它中国法律限制出境的物品。
1.2.2 禁止进出境物品
a. 禁止进境物品
下列货物禁止进境:
●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各种烈性毒药;
●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
物品;
● 其它中国法律禁止进境物品。
b. 禁止出境物品
下列货物禁止出境:
●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 内容涉及中国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其它中国法律禁止出境物品。
1.3 暂时进境货物的通关流程
上海世博会相关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按照本文件1.3.1所述的程序通关。
符合中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亦可使用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 单证册)方式进出境,具体程序见本文件1.3.2。
1.3.1 非ATA 单证册项下货物的通关流程
a. 进境前阶段
● 核准:《参展合同》签订后,官方参展者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境申请书》、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参展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向海关申请暂时进境。海关批准同意的,制发《暂时进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 备案:官方参展者应当向组织者提交货物清单,由组织者在暂时进境货物进境20日前向海关提交,办理备案手续。
b. 进境阶段
● 申报:官方参展者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货物暂时进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向海关申报进境。
● 担保:非ATA 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免于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参加上海世博会的展品免于提交担保;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应由组织者指定银行向海关提供总担保。
● 查验:海关在货物抵达后直接从海关监管的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运至海关监管的世博会园区内实施对货物的查验。如进境货物的入境地是上海,海关将直接准予运输。如货物从上海以外的口岸进境,入境地海关须在得到上海海关的同意后,准予将展品运输至世博会园区。运输过程中,展品应接受海关的监管。查验时,官方参展者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搬运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在必要时,也可自行开验、复核或者提取货物。
● 放行:货物经海关查验,确认手续、单据完备后,官方参展者即可向海关办理实货放行手续。
c. 境内阶段
● 储存:暂时进出境货物必须存储于世博会园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
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官方参展者应向海关提交《货物转移申请》,提供转移申报货物的原因、转移地点、时间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获得海关批准;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临时转移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届满前,重新转入世博会园区。
● 性状改变:官方参展者改变展品的成分或形状,必须向海关提交《货物性状改变申请》,提供申报货物的改变状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 转关:世博会结束后,部分展品需运至另外一处设关地点。由官方参展者提出,经海关同意后,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d. 世博会结束后阶段
正常情况下,暂时进境货物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应复运出境。官方参展者应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由海关查验后予以核销。
如有下列情况者,可进行特殊处理:
● 留购/ 进口:凡予以留购/ 进口的货物,官方参展者应按实际贸易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缴纳相应税费,留购货物如属国家规定受管制的商品,海关凭有效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批件验放。
● 捐赠:由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给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展品或其他物品,由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放弃:对放弃的货物,官方参展者应向海关缴纳相应税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 毁坏/ 丢失/ 被窃:展品因毁坏、丢失或被窃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官方参展者应及时将上述货物的数量、损毁程度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报告组织者,以便组织者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毁坏的展品,在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后,官方参展者应交纳相应税费;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品,官方
参展者按照进口同类产品依法缴纳税费;展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灭失的,可在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查验同意后,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上述情况,官方参展者应如实提供毁坏、丢失、被窃货物的清单和其他证明文件,协助组织者办结相关手续。
1.3.2 《ATA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的通关流程
a. 适用范围
中国是暂准进口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的缔约国。在中国,《ATA 单证册》适用于下列货物:
●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的货物;
●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为展示境外产品所需用的货物,包括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
● 境外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用的建筑材料或装饰品,包括电器装置,为宣传示范境外展览品所需的广告品及展示物品,如录象带、影片、幻灯片及装置物品等;
● 供国际会议使用的设备,包括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
● 其他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货物。
b. 申报
持有《ATA单证册》的官方参展者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 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c. 查验
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对货物实施查验。
d. 担保
《ATA 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境货物,官方参展者免于交验许可证,也免于向中国海关提供担保。
e. 核销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境货物必须在世博会结束后复运出境。复运出境前,官方参展者应持《ATA 单证册》,交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届时《ATA单证册》将被作为复出口报关表。海关将在《ATA 单证册》“复出口联”签注核销,并通过海关《ATA 单证册》核销中心核销。
1.4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
一般货物的进口报关,由官方参展者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进出境手续,并依法交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1.4.1 申报
参展者在办理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进口申报时,应持货物清单、商业发票、货物装运单、提货单等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1.4.2 查验
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在海关监管的世博会园区内对货物实施查验。
1.4.3 纳税
一般进口货物,应缴纳相应关税、进口环节增殖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a. 进口关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b.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c. 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X 消费税单位税额
1.4.4 放行
货物经海关查验,确认手续、单据完备后,官方参展者即可向海关办理实货放行手续。
1.5 减免税货物的通关流程
官方参展者应在货物申报进境前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组织者将给予协助。进口地海关将凭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涉及需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商品范围、数额和金额的,海关可凭组织者指定银行提供的总担保办理放行手续,待免税商品范围、数量和金额确定后,再办理结案手续。
1.6 运输包装
官方参展者应按照组织者规定的货物分类方式,对货物进行独立包装,以便分类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由海关分类实施查验。
为了与其他货物相区分,加快对上海世博会货物的通关处理,应在货物装运前以不能擦掉的字在每个包装的正反两面清楚地注明以下项目:
a.“中国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显明标记;
b. 官方参展者和收件人姓名;
c. 展区位置和相关编号;
d. 地点(中国上海世博会园区);
e. 发货人姓名和地址;
f. 货物名称;
g. 包装号、毛重和净重、外围尺寸;
h. 生产国。
官方参展者应按以下样本的形式制作包装标记:
2. 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上海世博会相关人员、货物和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部门。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上海检验检疫局”)具体负责上海世博会检验检疫工作。
在上海世博会筹备的后期,以及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和撤展期间,上海检验检疫局将派员在上海世博会现场对检验检疫事务实施监管,提供检验检疫现场服务,受理官方参展者的相关咨询。


中国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
参展者:
收件人:
展台名称或号码:
举办地点:中国上海世博会园区
发货人:
发货人地址:
品名:
包装号: 毛重: 公斤
外围尺寸: 米 净重: 公斤
原产地:
2.1 检验检疫管理规则
2.1.1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a.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物品;
● 出入境人员、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的伴侣动物;
● 列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包括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等);
● 入境食品;
● 入境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
● 出入境集装箱;
● 交通运输工具、国际邮寄品以及可能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行李、货物等物品;
● 其他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的其他物品。
b.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物品;
c.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物品。
2.1.2 通常流程
a. 报检
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物和携带的伴侣动物,无论以何种运递方式(海运、空运、陆路运输、邮寄、快件等)出入境,均需在出入境口岸需进行检验检疫申报,接受检验检疫以及相应的处置。
货物入境前,官方参展者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备案核准的报检单位名录受理报检。
b. 检验检疫、签证与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检验检疫物品进行检验检疫后,对合格的物品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物品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对于上海世博会物品,上海检验检疫局设置专门的办理机构,在咨询、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放行等各检验检疫环节指定专人实施,同时给予快速现场查验、优先实验室检测的便利,做到世博会物品随到随检随放。
2.2 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和携带的伴侣动物的检验检疫
2.2.1 人员出入境的检验检疫
a. 官方参展者工作人员可采用团体申报方式,由接待单位负责就健康事项向检验检疫机构统一申报。
b. 官方参展者工作人员主动申报或经检验检疫发现,属艾滋病或HIV阳性携带者,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的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性病申报者,准许入境,但应确保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离境。患有开放性肺结核、躁狂型精神病的,不准其入境。
c. 官方参展者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黄热病等有效预防接种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允许其入境,但该等人员应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离境。
d. 参加上海世博会的副部级以上高官可享受出入境检验检疫礼遇。
2.2.2 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指出入境的人员(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
a. 个人携带的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对主动上交的有检疫风险的物品,可进行收缴;对未申报但经检查发现属于中国禁止携带进境的物品,予以没收。
b. 官方参展者使用的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可凭组织者的有效证明,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便利。物品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的,检疫处理合格后放行;检疫处理后仍不合格或无法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的,给予退运或销毁。对上述入境检疫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使用过程实施监管,剩余的物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销毁。
2.2.3 人员携带伴侣动物的检验检疫
官方参展者工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检验检疫机构凭人员入境时提供的输出动物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导盲犬经专业训练的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导盲犬应随同携带人员同时离境。
官方参展者工作人员的其他动物,按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执行。
2.3 货物的检验检疫
2.3.1 用于世博会场馆建设的入境货物的检验
a. 检验原则和要求
入境用于场馆建设的非贸易性货物,如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殊规定,可免予检验。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凭世博会组织者的证明文件,办理CCC 免办证明,但相关货物应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复运出境;上海世博会后留用的产品,官方参展者需补办CCC认证。
进境用于上海世博会场馆建设的一般贸易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对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一般贸易机构,参照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b. 能效标识验证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能效标识管理的入境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c. 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
旧机电产品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 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 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用于上海世博会场馆建设的进境货物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管。中国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d. 监管及处置
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于上海世博会场馆建设的入境物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作销毁或者退货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2 参展物品的检验
a. 展品
上海世博会展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品质检验,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官方参展者不得擅自改变其入境使用目的。对需移出展区现场转至他处继续展示的展品,官方参展者事先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进行转移。
b. 销售、派送、运行使用的物品
对于需在世博会销售、派送、运行的入境货物,应在入境时进行申报,特别是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能源标识管理产品以及需要备案管理前置的产品等,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方式检验检疫要求进行检验和监管。
入境展品,在上海世博会期间或结束后,需要进行销售使用或派送的法定检验货物,应当重新办理检验检疫报检手续。
2.3.3 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所有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食品、化妆品,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必须接受检验检疫。
a. 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中国禁止下列各种物品进境:
●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
● 动物尸体;
● 土壤。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有上述禁止入境物品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上述禁止入境物的,官方参展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境。
b. 需检疫审批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中国对进境的部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行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经检疫但未使用和剩余部分的产品,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处理或退运出境。
以下货物,在入境前1个月,官方参展者须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凭上海世博会组织者的证明文件办理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经检疫审批同意后准予入境:
● 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
- 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 进口动物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 动物产品;
-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 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
- 种籽、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
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 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 植物栽培介质。
● 转基因动植物产品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须声明是否" 转基因",如含转基因成份的, 官方参展者须提供中国农业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c.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规定
入境的植物、种籽、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等,入境时需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实施隔离试种。其他植物产品入境时需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入境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等,入境时需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等有关单证;入境的动物需要隔离检疫。
经现场或隔离检疫发现带有中国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将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入境时,官方参展者应当如实申报。如包装物为实木包装的,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措施标准在入境前事先进行处理。
d.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对于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入境时应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进境使用。其中,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未经同意,不得用于销售、品尝、试用或移作它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需留于中国境内的,应重新履行相关的检验检疫和审批手续遗弃的物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作无害化处理。
用于销售、派发或品尝的动植物产品,须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方式的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使用。
P-14
2.3.4 入境食品和化妆品的检验检疫
a. 用于销售、使用的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
● 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食品/ 化妆品的官方参展者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如属于动植物源性食品(例如肉类、水产品、水果等),还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的入境食品、化妆品,作销毁或者退运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食品、化妆品的官方参展者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使用或销售。
● 标签管理
所有供销售、使用的预包装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其外包装标签格式和内容须符合中国对食品/化妆品标签的要求。报检时官方参展者需提供《标签审核证书》或中文标签样张和原标签中文翻译稿。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标签中与质量有关的内容和进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b. 自用的入境食品、化妆品的管理
官方参展者自用的入境食品、化妆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
● 列入检疫审批范围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官方参展者须提前1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进境检疫审批申请,以便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列入审批范围的入境食品和化妆品,提前1 个月向检验检疫局备案。备案材料中须明确官方参展者名称、货物进境日期、品种、数量等信息。
● 入境时,根据审批单或备案表进行核销,并实施检验检疫,排除潜在危险后予以登记,颁发入境许可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动植物源性食品的使用过程实施监管,剩余的上述物品和废弃物须在监督下实施销毁。
c. 用于展览的入境食品、化妆品的管理
● 列入检疫审批范围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官方参展者须提前1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进境检疫审批申请,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列入审批范围的入境食品和化妆品,提前1 个月向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中须明确官方参展者名称、货物进境日期、品种、数量等信息。
● 货物进境时,官方参展者应将货物集中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由检验检疫机构集中进行查验。
● 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展览的入境食品。化妆品进行监管,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官方参展者应将相关食品、化妆品按原样复运出境或进行销毁处理。
● 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原入境用于展览的食品、化妆品需留于中国境内的,官方参展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加贴中文标签,取得《合格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3.5 入境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
入境特殊物品指医学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a.检疫审批
入境特殊物品的官方参展者应根据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予入境的,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
b. 检验检疫程序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入境口岸后,官方参展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c. 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监管。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官方参展者不得擅自使用入境特殊物品。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作封存、退运或销毁处理。
中国2101年上海世界博览会
参展指南
(适用于官方参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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