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01C-011: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修订稿)
2007-08-01发布2007-08-1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低压断路器(框架式断路器、万能式断路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真空断路器、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等);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交流接触器、直流接触器、真空接触器、交流电动机起动器、热过载继电器、电动机保护器、电动机控制器等);
控制电器和开关元件(如接触器式继电器、时间继电器、转换开关、脚踏开关、限位开关、按钮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压力开关、液位开关、辅助触头接触组、微动开关);
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软起动器、无触点接触器/固态接触器等);
控制和保护开关电器(设备);
接近开关;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设备断路器;
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机电式接触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http://cccwto.com/944.html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http://cccwto.com/942.html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壳架额定电流或基本型号为一个申证单元。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具体产品认证时申请单元的划分如下:
表1单元的划分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申证单元 | 使用标准 |
1 | 低压断路器(框架式断路器、万能式断路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真空断路器、具有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 GB14048.2 |
2 |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与熔断器组合电器 |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 GB14048.3 |
3 | 低压接触器、真空接触器、交流接触器、直流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热过载继电器、电动机保护器、电动机控制器 |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
GB14048.4 JB/T10736 |
4 |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如接触器式继电器、时间继电器、转换开关、脚踏开关、限位开关、按钮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压力开关、液位开关、辅助触头组件、微动开关等 | 每一壳架等级/每一基本型号为一申证单元(1) | GB14048.5 |
5 | 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软起动器) |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 GB14048.6 |
6 | 控制和保护开关电器(设备) |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或控制功率为一申证单元 | GB14048.9 |
7 | 接近开关 | 每一壳架等级/每一基本型号为一申证单元(2) | GB14048.10 |
8 | 设备断路器 |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 | GB17701 |
9 | 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机电式接触器 | 每一壳架等级/每一基本型号为一申证单元 | GB17885 |
10 |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 每一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为一申证单元(3) |
GB/T14048.11 |
(1)a.同一型号,开关元件相同,安装尺寸相同,驱动机构的结构除操作件(平扭、蘑菇扭、钥匙扭及旋扭)不同外其余均相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证单元;
b.带指示灯的按钮与不带指示灯的按钮如同时满足“按钮的单元划分”要求,可作为一个申证单元;
c.信号灯的单元划分:同一型号,安装尺寸相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证单元;
d.行程开关的单元划分:同一型号,开关元件相同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证单元(外壳形状、尺寸及操作件可以不同);
e.时间继电器的单元划分:同一型号,开关元件相同,延时功能元件相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证单元。
(2)每一壳架等级(形状相似)/每一基本型号(感应方式相同,基本设计相似)为一申证单元;
(3)按壳体框架和开关壳架等级额定电流不同划分为不同单元。
4.1.2申请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CCC认证申请书(申请书下载地址:http://cccwto.com/942.html);
(2)制造商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生产厂与制造商不相同时,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议书,申请人、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认证产品描述报告(申证单元中: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型号说明、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一览表、同一申请单元内所覆盖的不同规格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产品总装图(必要时)等);
(4)工厂检查调查表;
(5)一致性声明、企业承诺;
(6)商标的注册证明(如有)。
(7)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的原则
型式试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根据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选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标准的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送交相应规格和数量。申请人应对选送样品负责。认证产品的送样数量参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表2检测标准
序号 | 检测标准 |
1 | GB14048.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断路器 |
2 | GB14048.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
3 |
GB14048.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JB/T10736《低压电动机保护器》 |
4 | GB14048.5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第一部分控制电路电器 |
5 | GB14048.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第二部分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软起动器) |
6 | GB14048.9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多功能电器(设备)第二部分控制和保护开关电器(设备) |
7 | GB/T14048.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第二部分接近开关 |
8 | GB/T14048.1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部分:多功能电器第一篇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
9 | GB17701设备用断路器 |
10 | GB17885家用及类似用途机电式接触器 |
检测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4.2.2.2检测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见附件1。
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2.3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4)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初始工厂检查时重点是检查工厂对产品一致性的保证能力,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见证试验。
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5个人日。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3.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40-5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所用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4.3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试验或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作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年度监督检查
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4.5.3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3.1一般情况下,从第一次获证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4.5.3.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5.2.4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3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4。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同时,还应按照《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4)规定的第3,4,5,9条及产品一致性检查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3个人日。
4.5.4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产品样品数量根据认证机构的规定抽取。监督检测的样品由工厂送样至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5结果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附件2)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整机产品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及认证证书内容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不能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或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因获证产品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该认证证书。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按每认证单元抽取相应标准规定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如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一般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但对于特殊产品,经标志管理部门确认后允许施加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产品本体上加施位置为正面或侧面。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检验项目及样品http://cccwto.com/1137.html
附件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http://cccwto.com/1138.html
附件3: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3.1.低压断路器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39.html
3.2.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40.html
3.3.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41.html
3.4.控制电器和开关元件类低压电器产品3C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42.html
3.5.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类低压电器产品3C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43.html
3.6.多功能电器类低压电器产品3C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44.html
3.7.接近开关类低压电器产品3C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45.html
3.8.自动转换开关电器类低压电器产品3C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46.html
3.9.家用及类似用途机电式接触器类低压电器产品3C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http://cccwto.com/1147.html
附件4: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http://cccwto.com/1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