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免办3C认证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各局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及办公设备。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
本着监管有效及便利的原则,制定并公开相应的免办3C认证实施细则,并将该实施细则上报我委备案。
2.各局应严格遵守免办3C认证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以罚代证,不得使免办3C认证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要加强对办理免办3C认证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产品签发《免办3C认证证明》。
3.我委将制定免办3C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各局的免办3C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各局应制定监督管理措施,防止第3号公告第三款所列情况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对第3号公告第二款第5、6、8条产品的最后处理方式的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列入黑名单可以采取加严审查资料或不予办理《免办3C认证证明》。各局可对所管辖的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的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对于资质良好的机构可给予放宽《免办3C认证证明》有效期等优惠待遇。
5.各局的《免办3C认证证明》式样可参照本文附件制订,编号原则如下:M+各省编号(4位)+年代号(2位)+6位顺序号。例如:M410005001001为广东检验检疫局2005年签发的1001号免办证明。
6.各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其它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本文规定签发的《免办3C认证证明》。
7.各局在签发《免办3C认证证明》时应注明该证的有效期,应保存申请人所提供的免办3C认证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8个月,以备我委抽查。
8.各局必要时可委托下属检验检验局负责相应的免办3C认证工作,但应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