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需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的解释
l.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国际组织指的是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并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对于本款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对于本款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本款的重点在于“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这并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货的情况。《关于进口汽车和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的验证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2]87号)中所规定的“国家政策允许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汽车,可在海关监管下进口使用”可适用本款。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本款指的是外国政府用物品对我国进行的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并不包括外国政府资金援助后我国用该资金购买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