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对比表
实施规则编号 |
调整后 |
调整前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产品》(CNCA-10C-047:2004)附件2“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中“增强和任选项(通信模块)项” |
使用无线传输的发射频率应在314-316MHz、430-432MHz、433.00-434.79MHz,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或发射频率在779-787MHz,发射功率限值10mw (不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准使用的专用频率) |
使用无线传输的发射频率应在315.0-316.0MH或430.0-432.0MHz范围内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CNCA-10C-053:2004)附件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第2.2 条 |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时,无线发射频率应在314-316MHz、430-432MHz、433.00-434.79MHz,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或发射频率在779-787MHz,发射功率限值10mw(不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准使用的专用频率) |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时,无线发射频率应在315.0-316.0MHZ或430.0-432.0MHZ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