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1)已获CCIB标志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2)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3)对《目录》中新增加的产品,境外生产的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境内生产的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4)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