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有,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正在制定之中。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是: (1)必须是特殊用途的、少量的、用于非销售目的的产品;
免办3C认证证明,申请原则:
根据2005年第03号公告http://cccwto.com/142.html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http://cccwto.com/UploadFiles/200822214333_153.doc)、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http://cccwto.com/89.html)、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http://cccwto.com/UploadFiles/20063614058_489.doc)(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免办3C认证申请流程指南:http://cccwto.com/1580.html (2)产品必须是经简化的认证方式或批验收的方式证明是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