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 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和有关企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实施四年,对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委拟对上述两个办法进行修订,请你们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究,对上述两个办法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国家认监委认证部。
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请从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下载阅览。
联系人:李春江、许士玉
联系电话:010-82262673或82262756
传真:010-82260845 或 82260772
电子邮箱:licj@cnca.gov.cn、xusy@cnca.gov.cn
二○○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