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零部件产品3C认证及检测的机构名单发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3号公告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65号局长令的规定,按照国家认监委2005年26号公告的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指定承担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检测任务的检测实验室。
申请机构及有关利益方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承担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检测任务的检测实验室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