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老制度认证证书转换要求的通知
有关认证机构:
根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2号),为使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以下称“老制度”)顺利进渡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称“新制度”),确保在过渡期内新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减轻换证企业的负担,对新老制度认证证书的转换提出如下要求:
一、换证的范围
对于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已经获得下列老制度认证证书的产品,可按换证程序申请换取新制度的相关证书。
1. 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QC)代为颁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证书。
2.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办法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3.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颁发的电磁兼容认证证书。
4.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其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目录》内产品的认证证书。
二、换证的具体要求
1. 申请换证的老证书均应在相应制度规定的有效期内。对获证后未按相应管理制度执行监督管理并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如对于未定期接受跟踪检查的工厂的产品认证证书,不予换证;
2. 换证时,一般不对工厂进行附加审查,对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应安排在下次跟踪检查时进行;
3. 新制度与老制度比较,产品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有增加或更换的,应对增加或更改的内容进行补充检测/检查合格后,方可换发新证书;
4. 对于产品标准正在进行换版更新的,认证机构应以“标准的更新并不反映按原标准认证的产品是不安全的”的思路,制定简捷的标准更新的换证确认程序,并与换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结合起来一次性完成;
5. 换证时,一份老证书换取一份新证书,一般不能进行合并和分析,但是原来同一型号、多个工厂颁发一份证书的,现在可以以工厂为单位进行拆分。本次单元拆分换证原则上不再送样检测,在后续监督检查中予以确认;
6. 认证机构在换证审核时应调用原认证档案资料,尽量减少申请人换证时提供的资料数量;
三、其他事项
1.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推行的、现已纳入新制度或与新制度逐渐接轨的相关制度的证书,如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电信终端产品的入网许可证书、“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身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等,不属于按换证程序申请新证书的范围;但是在申请新制度认证时,凭有效的证书及相关证明,对于检测标准相同的部分,认证机构应该不再进行重复检测和重复受费。
2. 对于已获老制度认证证书但未列入新的《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不在本次换证范围之内,证书的保持和转换根据认监委下一步对CGC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安排执行。
认证机构应按以上要求,根据不同的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换证程序,编制简单的申请书格式,方便申请人换证。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认办证(2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