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8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1)及《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CNCA—02C—024:2001/A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见附件1);对《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CNCA—02C—025:2001/A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见附件2)。现对以上2个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予以发布。
对于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及发动机产品,须按照新修订的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的摩托车及发动机产品新修订规则和老版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摩托车及发动机产品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符合新修订规则的认证证书。
自2010年1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摩托车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新修订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