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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改-2005年9月

关于《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改

2005年9月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见附件)。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本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改-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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