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动车检验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开展在役机动车辆检验的有关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经审核,现公布第一批772家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的在役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这些机动车检验机构具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检验数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