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做出如下改革调整:
一、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其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二、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2)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见附件3),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