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产品3C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18352.5-2013有关要求的公告
轻型汽车3C认证依据标准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以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3年9月17日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GB 18352.3-2005(以下称“旧版标准”)。
为保证3C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有关规定,现将汽车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附:3C认证标准变更工作流程http://cccwto.com/1657.html
二、对已按旧版标准实施认证的产品,申请人应于2017年7月1日前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3C认证证书的申请,接受资料审核、型式试验和报告审核,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工作,换发新的认证3C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3C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3C认证证书转换工作的,暂停旧版标准认证3C认证证书;逾期3个月仍未完成3C认证证书换版工作的,撤销旧版标准认证3C认证证书。
三、相关过渡期要求依据标准的规定实施。
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在2023年1月1日前,第三、四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18352.3-2005。
四、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3C认证证书转换。
五、本公告中对轻型汽车产品实施3C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并不免除相关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