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版3C认证标准有关事宜-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
为了保证3C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产品3C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cccwto.com/1702.html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日前公布了对应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执行新版3C认证标准,http://www.cccwto.com/1848.html的有关事宜。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3C认证所适用的标准GB17465.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7465.2-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设备用互连耦合器》、GB17465.4-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第2部分:靠器具重量啮合的耦合器》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自2010年6月1日起,上述新版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及与之配合使用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
公告指出,2010年5月31日之前,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GB17465.1-1998、GB17465.2-1998(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0年6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旧版3C标准认证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3C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3C认证标准换版变更申请书下载:http://www.cccwto.com/UploadFiles/2008117154037_564.doc),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家用和类似用途耦合器产品新旧版3C认证标准差异项目:http://www.cccwto.com/UploadFiles/2010423133950_605.doc)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认证认证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3C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9月1日前仍未完成3C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3C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2010年6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3C认证证书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