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
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六个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自2009年6月1日起,上述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对应的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
公告指出,自6月22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0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0年8月3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对于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