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8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如何查处申请认证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不一致违法行为的请示》(鄂质监法函[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是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等相关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描述的内容相一致,送检样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相一致。
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地方质检部门有权对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送检样品(以下简称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情况作出判定。判定应当以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的确认为依据。
三、地方质检部门对获证产品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存在质疑时,可以采取现场封样,请封样产品的原发证认证机构(或者分中心)进行技术确认。若确属封样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的,则可以认定封样产品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实施处罚时,应区别情况,准确定性,正确适用《认证认可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充分考虑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被处罚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认知程度。对被处罚人无主观故意,尚属初犯,并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恶意逃避认证或者虚假认证的违法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四、对封样产品,如果有根据证明其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所依据的强制性标准的,地方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国家认监委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