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伪造、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80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伪造、冒用CCC标志”如何界定的请示》(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而建立的一项产品安全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因此,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具有技术含量高、政策性强、具有涉外性的特点,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特别是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的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政策要求进行,对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注CCC标志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对于目录内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并且有根据认为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行为,属于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但对于主产品已经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系列产品未及时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申请认证扩展而标注CCC标志的情况,不属于伪造、冒用CCC标志的违法行为。因此,根据《来函》中所阐述的广东格兰仕集团公司生产的微波炉主产品已经获得认证,系列产品未及时申请办理认证扩展而标注CCC标志的情况,我委认为广东格兰仕集团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国家认监委
二○○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