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行为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7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建筑工程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浙质评[2005]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将未经认证的插头插座、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使用到建筑工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对建筑施工单位购进未经认证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目录内产品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如实提供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地方质检部门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三、建筑施工单位如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购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地方质检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建筑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经认证的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建筑施工单位自行组装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目录内产品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目前暂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范畴。
国家认监委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