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警用摩托车未获“CCC”认证有关请示的批复-国认证函[2006]122号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请示明确进口警卫专用开道摩托车能否接受报检问题的函》粤检认函[2006]41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摩托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摩托车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准进口。
2.考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此次进口摩托车是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来访重要外宾、2008奥运会、2010年亚运会等的安全警卫工作任务且进口同一型号、车辆数量有限,仅对此次进口120辆摩托车采取个案处理,需在确保安全、检查合格的前提下允许该批车辆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下进口,具体措施如下:
(1)此批车辆进口之前应将进口车辆的型号、VIN码、进口车辆接收单位等相关信息和资料报我委及你局,我委派重庆摩托车检测中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按照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每10辆抽取一辆进行全项目检测)并将相关结果记录在案,免于每台车辆需进行的特殊处理程序部分项目检测,在检测车辆主要安全项目符合强制认证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由你局按照进口商品法定检验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2)进口方应明确进口车辆接收单位并提前报我委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车辆具体情况可参考进口单位列出该批车辆信息,进口时以车辆进口许可证(正本)所列信息及接收单位信息为准。
请你局严格把关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通关放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汇报总局和我委。
国家认监委
二○○六年七月十日